南京协议离婚有冷静期吗
南京协议离婚确实存在冷静期。
1.依据《民法典》的有关规定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,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,都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这一规定即为离婚冷静期的具体体现。
2.在冷静期内,双方可以重新审视婚姻关系,考虑是不是真的决定离婚。若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,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,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因此,在南京区域,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面对这一冷静期的设置。
2、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
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如下:
1.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。
2.冷静期的期限为30日,在此期间内,任何一方均享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。
3.若冷静期届满后,双方仍有离婚意愿,则需在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,不然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双方足够的时间冷静考虑,防止因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决定。
起诉离婚是不是适用冷静期
找法网提醒你,起诉离婚并不适用冷静期。
1.诉讼离婚,亦称判决离婚,是指不具备离婚合意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请求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。
2.在诉讼离婚中,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定的离婚标准依职权进行判决。因为诉讼离婚是基于双方的离婚争议而提起的,因此没有适用冷静期的基础。
3.在司法实践中,双方没办法协商一致的,可以选择起诉到法院来处置离婚事宜,此时没有一个月的冷静期规定。
所以,对于期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离婚问题的夫妻来讲,他们不需要面对冷静期的限制。